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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 市人大 市政协

集安市鼓励投资引资优惠政策

  
  为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鼓励投资引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以消耗我市矿产资源为主的矿产采掘及未达到GMP标准的医药、食品企业,下同),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第4年、第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按上述额度列为企业发展资金投入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下同),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按上述额度列为企业发展资金投入原企业。
  第二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由同级财政从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给该企业。
  第三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含房地产开发及水电项目,下同)等回收期长的项目,从企业交纳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由同级财政列为企业发展资金投入该企业。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企业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征收部门手续费和按国家政策规定专项支出费用,下同)30%;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企业及1000万元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50%;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企业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由同级财政按上述额度列为企业发展资金投入该企业。
  第五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企业和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纳入“一个漏斗”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收,按收费项目分解入库。
  第六条 投资购买、兼并或以其它方式启动我市关停、破产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其契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由财政按同额度列为企业发展资金投入该企业。其他税收、土地、收费政策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老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在其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部分可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八条 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兑现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引进国外或国内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企业,按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奖励给第一引资人。5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条 引进国外或国内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新办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回收期长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奖励给第一引资人。1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引进国外或国内域外资金购买、兼并或以其它方式启动我市关停、破产企业的,比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引进国内外无偿投资或无偿捐赠(不含国家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后支付给引进者。
  第十三条 通过工作渠道争取上级无偿专项资金,在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前提下,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按5%核定项目经费,奖励给争取资金的部门。奖励资金在本部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金融及财政部门协助企业减掉债务,按减掉债务总额的2‰给予奖励;对通过发放贷款支持我市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金融部门,以前三年发放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按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对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1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全年实际缴纳增值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实际纳税额的1%、2%和3%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或国内域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型项目(高科技项目投资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及1亿元以上(含1亿元)非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为企业法人代表和第一引资人各安排一名财政全额开资工作岗位(要求本人素质具备基本条件)或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进行联合考核认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八条 新办企业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一律纳入行政并联审批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各项前置许可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核发营业执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新办企业,具备经营场地和一定资金,其它手续和条件可逐步完善的,可先核发短期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服务,并由一位市级领导包保及派驻一名软环境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新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新吸纳就业6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加工企业的(四个条件具备其一)董事长、总经理享受“绿色通行证”待遇。在交通、住宿、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诚信守法、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推荐评选各类先模人物时,名额分配向优秀企业家倾斜。
  第二十五条 对域外投资项目,市商务局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额较大、带动性强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投资项目及未尽事宜,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奖励资金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缴纳,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集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集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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