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程序
(一)来电受理
接听电话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恰当。对来电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简明扼要,准确记录,书写规范,并对反映的问题认真判断,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即答复。对来电人反映的问题属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应当即答复来电人。
2、电话转办。来电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通过电话迅速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3、书面交办。对来电反映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填写《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书面批办。来电反映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市民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突出事件,应填写《市长公开电话呈批单》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来电反映的专业技术性强的问题,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答复。
(二)督办协调
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或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承办事项。
1、责成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完成承办事项。对敷衍塞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重新办理,限时答复。
2、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及市长公开电话转办的事项进行重点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按期办结。
(三)办理回复
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应视情况回复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向来电人反馈。
2、以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呈报市政府领导阅示。
3、选择部分办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综合分析及归档
1、定期对来电数量、内容进行统计分类;
2、综合分析,每月汇总一次,编发《市长公开电话》;
3、从来电中捕捉、筛选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编发《市长公开电话要情专报》;
4、收集和整理已办结的材料,将其中重要转办件与领导批示件,分别立卷归档备查。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来电者提出的过高要求或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事项,要向其做好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按照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办理,也可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
(三)对来自基层单位纯属工作问题的反映,应告知来电单位通过正常渠道逐级上报。
(四)对党群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告知来话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到市政府上访的人员进行疏导。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报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四、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权限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有交办、转办权。
(二)对有关单位办理群众来电情况,有督促、检查权。
(三)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质询并责令其重新办理。
(四)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
(五)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介绍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
(六)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公开电话负责人可以列席市政府例会及一些工作部署、协调会议。
(七)根据工作情况,有权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